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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    題: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索 引 號: 00823234-0/2023-00557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22
  • 發文字號: 三府辦函〔2022〕91號
  • 發布日期: 2022-09-23
  • 主 題 詞:
  • 文件狀態: 有效
  • 效力說明: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更新時間: 2022-09-23 10:14:42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扶貧

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雷竞技电竞平台市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細則

市鄉村振興局 市委農辦 市財政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維護扶貧項目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府辦函〔2021〕3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定點幫扶資金等資金投入的扶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其表現形式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三條國家對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即非經營性資產,以下均稱為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分類管理,重點是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旅文、交通、水務、衛健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行業領域資產管理製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屬於國有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屬於農村集體資產的,按農村集體資產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章資產清查、確權和移交


第五條市、區財政主管部門分年度、分批次、分資金來源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實際撥付給各項目業主單位的各級扶貧項目資金,以台賬的方式提供給各項目業主單位。

第六條各項目業主單位根據財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扶貧項目資金安排台賬,對本單位實施的扶貧項目開展清查工作,編製本單位扶貧資金項目清單和扶貧項目資產清單,並按項目的行業屬性,分別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扶貧項目資產清單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分類、分年度建立。

第七條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收到同級各項目業主單位報送的扶貧資金項目清單和扶貧項目資產清單後,在5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同級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及有關部門對扶貧項目逐一逐項進行會審,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牽頭會審通過的扶貧項目資產,根據本行業相關規定提出確權建議意見,報同級鄉村振興部門彙總。

第九條市、區鄉村振興主管部門根據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扶貧項目資產清單及確權建議,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單村扶貧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所在村集體;跨村扶貧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根據各村投資比例確定各村產權;通過“飛地經濟”實施扶貧項目形成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原扶貧項目受益村集體。

第十一條單村扶貧項目形成的公益性資產原則上產權歸屬所在村集體,但沒有給村集體帶來實質性收益或管護維修責任大、專業性強、管護費用高的公益性資產,不得確權給村集體,由區政府按行業屬性確定區級行業部門管理。

跨村扶貧項目形成的公益性資產原則上確定為國有資產,按行業屬性由區級相關行業部門管理。

教育、衛生、文化等行業領域的公益性資產,對其產權歸屬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產權歸屬規定不明晰的,由區政府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產權歸屬。

第十二條資產確權審定後,市、區鄉村振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定結果,分類編製市、區、村三級扶貧項目資產台賬,並分別在市、區政府門戶網站和村委會公開欄內同時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和公示無異議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結果,組織項目業主單位和資產接收單位填寫《扶貧項目資產移交單》及所附檔案移交清單,資金、實物等資產及檔案由雙方清點,一一對照接收,並由雙方負責人簽名和單位蓋章確認。

第十四條扶貧項目資產審定和移交後,各區、市相關行業部門將本區(本行業)扶貧項目資產總台賬報市鄉村振興部門彙總,由市鄉村振興部門報省鄉村振興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政府每年3月前要根據本區域內扶貧項目資產變化情況,經區政府審定後,及時更新本區域的村、區兩級扶貧項目資產台賬,報市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彙總,形成市級扶貧項目資產台賬(總)。市級台賬、區級台賬、村級台賬對應在市、區政府門戶網站和村委會公開欄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一)在建項目完工驗收、審計結算、財務結算或相關扶貧項目資產完成的相關手續和材料,按本細則開展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確權和移交。

(二)已完成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確權移交等程序,因現值變化、處置等原因,要及時對應進行扶貧項目資產台賬更新。


第三章資產後續管護和運營


第十六條扶貧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完成之日起,扶貧項目資產的管護責任轉移到扶貧項目資產的所有者,產權所有者按有關規定履行資產管理的職責。

第十七條經營性資產由項目資產運營主體負責管護(在項目具體運營協議上明確),並定期向所有者報告扶貧項目資產的運營情況;所有者可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實地檢查,了解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狀況及保值增值情況。

經營性資產歸屬村集體的,各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所有權、受益權和經營權分置的方式,在區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資產所有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將各村經營性資產統一集中經營,收益權歸各村集體,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會審時,與確權建議一並提出統一集中經營的意見報區政府一起審定或單獨提出統一集中經營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委托第三方統一集中經營的,受托方可根據協議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運營費用,運營費用可以采取“基本運營費+提成獎勵”模式。

第十八條經營性資產所屬扶貧項目涉及與相關市場主體合作或入股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前,協議各方均同意繼續合作或入股且無需調整合同(協議)內容的,續簽合同(協議)後即可繼續實施。

期限屆滿前,合同(協議)各方均同意繼續實施但需調整合同(協議)內容的,資產所有者應當在區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擬定運營方案報區政府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協議)。

期限屆滿前,合同(協議)各方不同意繼續合作運營的,資產所有者應當在區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盡快擬定新的運營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及時清產核資,收回資產(資金),重新啟動運營,避免資產(資金)閑置浪費。

第十九條納入國有資產範圍的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護,由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要求負責履行管護責任;

納入村集體資產範圍的公益性資產,由村集體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或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管護和維修費用可從本村經營性資產收益中安排。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區財政主管部門給予支持或由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維護。


第四章資產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村集體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包括經營性資產收益和資產處置收益),主要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實現鄉村振興。具體包括扶持監測幫扶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人口、低收入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戶)的產業發展和安排公益性崗位,對脫貧戶(含監測幫扶對象)自主發展產業且經營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適當獎勵,用於產業發展,及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等方麵,不得用於村委會的辦公經費和幹部及工作人員補助。

第二十一條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資產收益資金量、分配人口範圍、分配方式、分配條件和標準等因素,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鼓勵采取村內項目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方式,激發內生動力,製定本村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執行,並報區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資產收益原則上每年最少分配一次。各村應當根據本村的收益分配方案,結合分配對象的產業發展、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日常表現等積分情況,以及各類公益性崗位、村內項目建設等工作以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差異化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資產處置是指扶貧項目資產的所有者及占用單位(含企業)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或設置擔保、抵押等增加資產負擔的行為,以及改變資產性質和用途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納入國有資產範圍內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納入村集體資產範圍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由資產所有者(村民委員會)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擬定處置或核銷方案,經村民會議或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區政府批準後處置或核銷。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應當及時處置,避免資產流失或閑置。

(一)對於因市場行情變化,繼續執行原扶貧項目計劃或協議,可能會帶來極大風險,可結合項目資產的實際功能和市場情況進行轉產轉型,采取改變原用途,轉變經營等方式處置。

(二)因經營主體解散、破產或嚴重虧損無力經營,造成資產項目已停止運營、使用或合作方已明確表示無法繼續經營,扶貧項目資產已不能正常發揮效益的,要及時進行清算,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依法、合理、及時分割債權債務,采取本村集體獨立經營或合作經營的方式,繼續發揮資產效益。經評估,確定無法經營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變賣、留用、報損等方式處置。

(三)對合作到期停止運營的資產項目,已無繼續經營必要,其物化設施未達到正常使用設計年限,歸項目所在村集體繼續使用;不在村集體土地上的,可以按設計使用年限或評估價值協商給經營主體。

(四)因自然損耗、國家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造成扶貧資產無法繼續運營和使用,扶貧項目資產不能正常發揮效益的,及時進行清算,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調撥、變賣、報損等方式處置。

(五)其它需要處置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因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提升,原有扶貧項目資產不需要繼續使用或暫時不用的,不涉及資產產權轉移及核銷的,可不作處置,按實物的名義價值1元入賬,在扶貧項目資產台賬上注明。

第二十八條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更新扶貧項目資產台賬,並注明處置方式、收益和時間,同時將資產處置的相關檔案資料與原有扶貧項目資產摸底清查表、扶貧項目資產移交單等材料一起存檔,同檔保管,以便今後查閱。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扶貧項目資產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國家檔案局、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精準扶貧檔案管理細則》的通知(檔發〔2016〕13號)的規定,加強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按“一項目一檔案”原則,專檔專櫃妥善保管,並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條扶貧項目資產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綜合檔案館(中心)移交扶貧項目資產檔案。

移交時,交接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明確檔案數量(附案卷目錄清冊)、交接日期,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參照本細則執行;市、區財政主管部門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的後續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中涉及農村集體資產有關事項,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即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名詞解釋:

“飛地經濟”:是指兩個相互獨立、經濟發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區打破原有行政區劃限製,通過跨空間的行政管理和經濟開發,實現兩地資源互補、經濟協調發展的一種區域經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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