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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 索 引 號: 00823234-0/2023-00428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雷竞技电竞平台雷竞技官方网站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2023-08-10
  • 主 題 詞:
  • 文件狀態: 有效
  •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更新時間: 2023-08-10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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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係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製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製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麵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係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製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製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製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麵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製定內部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采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麵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製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隻能用於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係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製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對重要係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複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製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製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製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製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製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製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並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製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惡意程序的

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幹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製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係統

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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