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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發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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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1:5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2024年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問題一:《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解答: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對規範農業標準化工作、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以及《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鄉村振興促進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陸續出台,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建設農業強國提出新要求,強調以新機製、新舉措支撐“三農”工作,需要修訂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標準化推進農業全產業鏈延伸,促進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領和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

問題二:新修訂的《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與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有哪些方麵主要變化?
解答:《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麵:
一是將適用範圍從單一的農業拓展到農業農村領域,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和範圍進行了界定。
二是明確規定農業標準製定需充分考慮農業生產全生命周期特點、產地環境和區域特色,廣泛吸納有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利益相關方參與,保障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
三是對農業農村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提出限製性要求,規定農業農村領域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製定條件,調整了縣級農業標準規範的法律地位。
四是突出標準實施手段的創新,鼓勵運用信息化等多種手段加強標準宣貫,明確開展試點示範、搭建服務平台、融合運用質量基礎設施、促進農業農村標準化服務業發展等具體要求。
五是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包括統籌農業農村標準化重大事項,協調標準製定、實施和監督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問題三:《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與《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標準化部門規章是什麼關係?
解答:《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通用管理規章。《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是在符合標準管理各項通用規章規定的基礎上,對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的特別規定。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側重農業農村標準製定應遵循的特殊原則和標準的實施應用,主要包括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範圍、製定原則,關於強製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及標準國際化等的特殊要求,農業農村標準宣貫、實施、推廣、試點示範、實施反饋、手段融合、標準化服務等方麵規定,以及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協調職責、監督檢查和標準激勵機製等,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和建設農業強國戰略、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抓手。

問題四:農業農村領域都有哪些工作適合製定成標準?
解答:根據《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將“農業農村標準”界定為“種植業、林草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以及農村設施環境、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農業標準”範圍包括農產品、生產過程和基礎條件,“農村標準”範圍包括農村設施環境、農村公共服務和鄉村治理。農業農村標準定義和範圍的界定為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明確了方向、奠定了基礎。

問題五:《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在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方麵能發揮哪些作用?
解答:為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重點考慮三個方麵:
一是突出農業標準化對象的自然屬性、生物屬性、農業生產影響要素的不確定性、農業生產的長周期性、生產過程的不可逆性和標準實施主體的分散性等特點,充分考慮農業產地環境差異、不同風俗習慣和鄉村治理特殊要求,明確農業農村標準製修訂應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實施的具體要求。
二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針對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對新技術、新手段推廣應用的共性需求,結合農業農村標準化基礎和能力薄弱的現狀,突出農業農村標準形式的適用性、實施手段的創新性和社會化服務支撐的重要性。
三是結合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需求,突出標準實施與應用,創新工作機製和手段,統籌推進標準化工作,將農業與農村相結合,保證標準化工作的創新性。

問題六:農業農村標準實施手段主要有哪些考慮?
解答:農業農村標準實施手段創新是《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重點和亮點之一,主要包括:
一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運用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多種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標準宣貫,因地製宜推動農業農村標準實施與應用。
二是鼓勵在農業產業政策製定、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鄉村建設等工作中應用農業農村標準。
三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區域性農業農村標準化服務平台,普及標準化知識、解讀農業農村標準、推廣標準化經驗,支持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村標準化建設與治理。
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農業農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驗證標準有效性,探索標準化經驗,樹立標準化標杆,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開展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督導和評估驗收。
五是鼓勵有關單位將農業農村標準與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知識產權、質量管理或者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運用。
六是鼓勵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研究、培訓、谘詢或者評估等,服務農業農村標準製定、實施和應用。

問題七:本次修改在製度創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解答:一是根據《標準化法》的有關要求,強調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協調機製,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地方農業農村標準化協調機製。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農業農村標準的製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四是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類人才參與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激勵機製,將農業農村標準納入科技成果獎勵範圍,支持符合規定的農業農村標準項目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問題八:《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刪除了縣級農業地方規範有關規定,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解答:由於農業生產地域特色鮮明,不同地區資源稟賦差異大,需要因地製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因此,在過去的工作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許多縣級人民政府製定了大量縣級農業標準規範來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發揮了有效作用。
《標準化法》修訂後,明確將製定地方標準的權限下放到設區的市,未涉及縣級農業標準規範這一層級,部分省份已逐步依法完成農業標準規範向地方標準的轉化工作。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考慮到各地差異性,本次修訂在《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中刪除該條款,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將縣級農業標準規範轉化為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使用。部分省份,如浙江等地為滿足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對標準化工作的現實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給予農業標準規範一定法律地位,規定:“在農業、美麗鄉村建設、基層治理等地域性強的領域需要統一技術要求,尚不具備製定地方標準條件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製定地方技術性規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全文: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
(2024年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農村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種植業、林草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以及農村設施環境、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農業農村標準的製定、組織實施,以及對標準的製定、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農業農村標準化是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一項綜合性技術基礎工作。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協調機製,統籌協調農業農村標準化重大事項,協調標準製定、實施和監督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農業農村標準化協調機製,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農村領域重大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對下列事項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農業農村標準(含標準樣品):
(一)農業農村方麵的名詞術語、符號、分類、代號(含代碼)、編碼和縮略語,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體係、評價規則等;
(二)作為商品的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統稱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安全、環保以及風險評估等;
(三)農產品的種養殖、收獲、加工、檢驗、包裝、貯存、運輸、交易與利用等產業鏈全過程中的設備、作業、技術、方法、管理、安全、服務、環保等;
(四)農田、水利、能源、道路,漁港、草原圍欄、農產品倉儲和流通,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農業防災減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等農業基礎設施和保障條件;
(五)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等農村設施環境;
(六)農村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農村公共服務;
(七)治安防控、矛盾調解、鄉風文明、村務管理等鄉村治理;
(八)其他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事項。
第七條 農業農村標準製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於推動國家標準化及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有效實施,解決農業農村領域突出共性問題;
(二)有利於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率,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簡約適用;
(三)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經濟社會效益;
(四)根據農業生產全生命周期驗證結果,合理確定標準指標參數及數值範圍;
(五)充分考慮產地環境和區域特點,因地製宜確定標準技術內容,做到切實可行;
(六)廣泛吸納有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基層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等利益相關方參與。
第八條 對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使用過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製定強製性國家標準。
第九條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製性國家標準配套或者對農業農村發展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對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的農業農村技術要求,可以製定為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農業農村領域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行業標準。
為滿足農業產地環境、氣候條件、風俗習慣、鄉村治理等需要統一的特殊技術要求,可以製定地方標準。農業投入品及一般性農產品質量、檢測方法原則上不製定地方標準。
第十條 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根據市場需求和創新發展需要,製定農業農村團體標準。對於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基礎通用方麵的內容,應當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農業農村團體標準一般不予另行規定。
農業農村團體標準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製性國家標準規定。
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製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有關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製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提升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鼓勵涉及國際貿易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適宜對外傳播推廣的農業經驗技術同步製定標準外文版。
第十二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運用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多種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標準宣貫,因地製宜推動農業農村標準實施與應用。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強製性國家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農產品、農業投入品、農村經濟社會管理和有關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第十四條 鼓勵在農業產業政策製定、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鄉村建設等工作中應用農業農村標準。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區域性農業農村標準化服務平台,普及標準化知識、解讀農業農村標準、推廣標準化經驗,支持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村標準化建設與治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農業農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驗證標準有效性,探索標準化經驗,樹立標準化標杆,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開展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督導和評估驗收。
第十六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農業農村標準實施情況。有關部門根據反饋情況,組織對其製定的相關標準開展複審,作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結論,提高農業農村標準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將農業農村標準與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知識產權、質量管理或者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運用。
第十八條 鼓勵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研究、培訓、谘詢或者評估等,服務農業農村標準製定、實施和應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農業農村標準的製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類人才參與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激勵機製,將農業農村標準納入科技成果獎勵範圍,支持符合規定的農業農村標準項目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9號令公布的《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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