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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產權?

什麼是農村產權?

農村產權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以及其他涉農服務項目。可分為4類:資源類,資產類,知識產權類,投資、融資服務類四大類。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非經營性資產。

法律主觀:

產權是跟財產有關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特定的權利主體隻能是一個排除任何非權力主體的占有和使用,並且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一個主體可以有多項的產權,但一項產權隻能歸屬於一個主體產權,是能夠流動和可讓渡的權利,在產權擁有者認為不再需要擁有或者是非擁有的人認為需要擁有的時候產權,要能夠流動,並在它們之間互相讓渡,從而實現資源的高效率配置,任何產權都必須是有邊界,可計量的權利,既不可能把特定產權從其他產權中分離開來,用於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過程中對產權進行有效的計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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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