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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本行政機關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製得當、主責澄清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全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並負責以本級政府名義和本級行政機關責任範圍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並負責以本級政府名義和本級行政機關責任範圍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行政機關負責澄清在其職責範圍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製。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對已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密切監控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主動聯係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行業信息發布渠道的監督管理,結合工作實際,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台,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製。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製,應製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及時製作準確信息,按照《條例》和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單位澄清範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 澄清突發公共事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行政機關未及時澄清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於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