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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程。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審查、處理和答複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第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內容。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受理的原則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2.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取“一事一申請”方式向製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隻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如涉及多部門和類別、項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請人應分列單項進行申請。
4.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當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否則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6.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複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7.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9.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10.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1.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1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采取書麵形式;提交書麵材料應當采用行政機關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文本(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並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
1.書麵申請的受理。
(1)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通過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口頭申請的受理。
采用書麵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四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審查。
(一)形式要件審查。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依申請公開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實質內容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製,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五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處理。
(一)分類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按照“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依據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進行分類處理,並答複受理情況。
(二)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1.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3.經審查後,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複的,可以不再答複。
4.經審查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係方式,無法答複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1年。
5.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
(一)答複的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答複的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書麵答複或提供給申請人;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三)答複的具體處理。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並進行分類處理後,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人,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辦理收費許可證,並領取規定的專用票據。
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能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九條 監督保障機製。
(一)加強評議考核。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本轄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二)建立年度報告製度。各市縣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管理、分類(全部公開、部分公開、不予公開等)處理、投訴複議及訴訟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主要事項作為專門內容列舉。同時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三)完善投訴、舉報。行政機關要設立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接受公眾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投訴。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條 附則。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程。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參照本規程執行。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