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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製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的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社會評議的主體,行政機關是接受社會評議的對象。行政機關均應實行社會評議製度。
第三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製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依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評議工作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視察,社會監督員和廣大群眾日常監督。
代表監督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等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小組進行監督評議。社會監督員評議。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從社會各界選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監督員,對本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
第五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社會評議結果應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時間。市縣人民政府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省人民政府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七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