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規劃、政策,研究提出本市實施鄉村振興、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三農”工作方麵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全市農業農村有關政策、規章。參與全市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製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治理。指導督查全市農村人居環境。參與全市農村鄉風文明建設。指導全市農業行業安全
生產工作。
(三)擬訂深化全市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市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關工作。開展本市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開展定點幫扶、行業幫扶、社會幫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相關考核評估工作,協調擬定市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推動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構建長效幫扶機製。
(五)製定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建設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創新創業工作。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協調組織開展全市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報送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管理本市行政轄區南繁建設工作。指導本市農墾體製改革。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
業產業體係、生產體係、經營體係,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監督管理遠洋漁業。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七)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負
責牽頭組織農業標準化工作。
(八)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本市農用地、漁業水域灘塗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市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創建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牽頭管理行業內外來物種工作。
(九)負責全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實施監管。擬訂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計劃。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管理。
(十)負責全市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負責漁船日常安全監管,協助開展漁船防台風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實施動植物防疫檢疫體係建設,負責本市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防控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全市農業投融資體製機製改革建議。編製全市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
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協助推動創設海南特色農產品期貨品種。
(十二)推動全市農業科技體製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建設。指導全市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和農技推廣體係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參與南繁矽穀建設、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
(十三)指導全市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本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和組織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市農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國際國內的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圍繞種業等重點領域,深化現代農業對外開放,打造農業交流平台,推動農業對外開放合作。
(十五)檢查指導各區、育才生態區農業農村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